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807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常,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与原告系亲戚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林,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与原告系亲戚关系。
被告:贵州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中段东侧侨龙财智国际A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铠,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青,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贵州娄山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楼13层)。
负责人:徐洪波。
原告***与贵州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4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玉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阳志坚
书 记 员 严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