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2行初46号
原告河南正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宗家桢,县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正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杞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正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杞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河南正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正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