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固安江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固安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2执5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固安江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10226920904566。
法定代表人:贾巧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固安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源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91131022721634783M。
法定代表人:梁振宁。
固安江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固安宏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02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52400元,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18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04月16日进行了总队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2018年4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8年4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89722元,申请人已支取,暂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09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8年10月09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七、2019年8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289722元,剩余标的210278元,缴纳执行费52400元,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田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炳朋
人民陪审员  徐广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