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971弄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物流大道655弄4号101室、225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兴,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3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60,771.34元及利息,另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3,007.7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2.87元,已收缴为执行费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弄XX号楼房地产,查封期限2022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因该房地产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储,不能分幢分屋转让,故暂无法予以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卓青
审 判 员 王胜军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垒垒
书 记 员 包来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