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911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唐宇游。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祝桥镇川南奉公路****v>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沪0115民初99114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03,92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3,921.56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瞿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