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9114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唐宇游。
被告: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祝桥镇川南奉公路****v>
法定代表人:张建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瞿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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