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57113号 原告: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971弄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物流大道655弄4号101室、2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达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镇安装公司”)与被告上海***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镇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镇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306,040.26元;2.被告按2019年9月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工程款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暂定总价的70%即3,467,99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为201,557元;以622,743.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为34,813.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西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物流大道与晨阳路交口处,工程名称为东西区改造工程,并约定了工程暂定总造价为4,954,278.00元,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根据图纸按实结算。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了施工,并于2020年12月20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确认验收合格并接收工程项目。后原告向被告提交该工程结算书,根据实际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该工程的结算总价为5,528,742.40元,***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审定后该工程款的总造价为4,306,040.26元,但被告对工程款一直未能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如所请。 被告***达公司辩称:一、根据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结算审价,被告认可工程款数额,故同意支付工程款。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由法院酌定;若调解,则希望原告免除利息。另外,如果双方能调解,则希望原告分摊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审价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4日,甲方***达公司(发包方)与乙方江镇安装公司(乙方)签订《东西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施工东西区改造工程,合同总造价暂定4,954,278元,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根据图纸按实结算;固定单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三《预算书》;零星用工按230元/工(10小时,包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计取。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约定,1.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总价的70%,工程竣工经甲方被合格审计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同时乙方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质保期为二年,自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书面确认并正式交付甲方之日起算)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性付清。2.乙方申请款项时,需同时向甲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需加***),甲方授权代表出具的合格单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延付工程款,相关延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2020年12月24日,系争东西区改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审理中,原告提供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价汇总表,以证明系争工程审定造价4,306,040.26元。被告质证称,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审价汇总表未经被告盖章确认,若调解,则同意按此金额结算,否则则不予认可工程造价,要求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东西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恪守。在原告按约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审定确认的造价支付工程款4,306,040.26元,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支持。然被告质证时又称,该结算单无被告盖章,故不认可工程造价。本院注意到,被告答辩时已认可工程造价,且要求原告分摊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审价的费用,显然被告自述存在矛盾,有违诚信,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东西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乙方申请款项时,需同时向甲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需加***),甲方授权代表出具的合格单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延付工程款,相关延付责任由乙方承担”,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上述条款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6,040.2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3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江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1元,被告上海***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