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1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174340556XN。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平山县城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0082308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冶河东路中山广场商贸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308377963F。
原告***与被告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平山县城乡建筑有限公司、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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