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960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彬,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城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74340556XN。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该单位科员。
被告:平山县城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0082308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平山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大森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平山县平山镇东川街北延安居小区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7281799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平山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山县城乡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大森土地整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山县城乡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大森土地整理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