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4执异160号
案外人:***,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新龙村池河圈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拟拍卖的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XXX弄XXX-XXX号XXX-XXX层、XXX号XXX层、XXX-XXX号XXX-XXX层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不负担租赁权予以变现。
审查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清
审判员马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