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执64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167弄37号102室。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19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511,450.91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7,3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存款、证券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互联网存款账户、房产、车辆,无证券等财产。
二、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存款账户,实际冻结为3,200余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333弄28号202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的车辆是2005年登记,已达报废年限,故未办理查封手续。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执行中,鉴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理。本院亦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故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属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沪0114执64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张丽华

审 判 员

钱 斌

书 记 员

刘佳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