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民初39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负责人:苏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彦军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