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民初39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负责人:苏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彦军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