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圣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
被执行人:牡丹江圣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某。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圣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2执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长波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