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4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龙茂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才,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刚,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程桂芹
人民陪审员 车艳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