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4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龙茂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才,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刚,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程桂芹
人民陪审员  车艳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