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98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该单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