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亮,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昕彤,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发还重审后有必要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屈刚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本案事实。同时,本案应进一步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等事实,以便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建刚

审 判 员 李绍辉

审 判 员 崔玉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祁诗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