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1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82764584J。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
委托代理人:周郁芬,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生,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1002民初2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283元,缴纳执行费22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11月21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2月2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四、2020年4月9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五、2020年3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六、2020年4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712.73元,缴纳执行费316元,剩余27396.73元支付申请人。
七、2019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八、2020年4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1984886.27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