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02号赛格广场4511B-1。
法定代表人:黄敏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安奕工业园F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32号(连接器厂房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鸿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泰科公司)、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柯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连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康普泰科公司、森柯林公司均同意连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计1210.5元,由深圳市康普泰科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森柯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