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993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7YBB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7403288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亚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655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5-3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晶光电有限公司、福建亚明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1元,减半收取计2045.05元,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