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聚宝、武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91执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聚宝,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武迅,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柴左公路第六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8108981058L。
法定代表人武迅,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1.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武迅、***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多处房产,我院轮候查封,我院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2.2019年4月15日,本院干警前往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量查询,4月21日前往保险公司批量查询,均未发现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保险。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