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富与***、***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9民初475号 原告:国富,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市崇礼区。 被告:***,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怀安县柴左公路第六屯村。 法定代表人:武讯。 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大仓盖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国富与被告***、***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国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工程费1845520元,并依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原告承包(分包)了被告承揽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干煤棚接建钢结构工程施工,双方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经验收交付被告使用。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845520元,2019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约定了违约金。后经原告再三催偿,被告至今未予给付,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希望贵院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称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市桥东区,管辖法院应为***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故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依法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7月10日,原告国富与被告***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其他约定第1条载明“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可向***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可向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业主)提出付款,也可向***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及劳动部门起诉或仲裁。”2019年2月21日,原告国富与被告***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再次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载明乙方(债权人)国富的住址为***市桥西区,在争议解决方式处约定了“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一致进行解决,解决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款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所以还款协议书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可视为对施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变更,所以本案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纠纷,并非建设工程主体质量等不动产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专属管辖。因此对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和***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移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不予支持。《还款协议书》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故本案应当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活着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