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万全区。 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大仓盖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怀安县柴左公路第六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市怀安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盛华公司涉案较多,公司停产,公司资产均质押,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三兴公司银行无存款,公司法人涉案较多,无资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再次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