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凌白公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汤君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告上海金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212弄145号。 法定代表人**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60年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21号院后234楼38号,在上海市庙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进行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