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德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
原告:***,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诉被告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刚
人民陪审员孟庆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