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市老城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02民初326号
原告: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钟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夏立元,总经理。
被告:德州市老城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29号先锋易居商务公寓16号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德州市老城改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德州市老城改造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