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德州先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保字第12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平原县王凤楼镇辛寨村身份证号:372422197002214414
申请人:**才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平原县王凤楼镇后李村身份证号:372422197509204856
被申请人: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才与被申请人德州先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鲁NT5P77号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先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鲁NT5P77号雅阁牌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