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8民初1481号
原告:**县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桑园镇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西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县桑园镇泰山路**端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义。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县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县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29元,减半收取33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尚 桢
审判员 王贵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