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特13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312号麒麟郡1号楼1单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444270XG。

法定代表人:谷志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阳,邢台市襄都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魁,邢台市襄都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邢台市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达活泉西大街244号,工商注册号130500000014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玥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玥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市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大建筑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邢台仲裁委员会(2020)邢仲裁字第154号裁决书,并责成仲裁委对有管辖权的部分审理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等其他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该裁决书程序和实体均错误。本案在开庭审理时,仅对本案事实部分进行了审查,对审查出有管辖权的部分未予审理和裁决,程序明显错误,当审查出有管辖权部分后,本应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但该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使申请人的权益既不能向法院主张,又不能再申请仲裁,如此申请人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书。二、该裁决书未对仲裁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裁定。

宏阳房地产公司、***称,邢台仲裁委员会(2020)邢仲裁字第154号裁决书不存在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远大建筑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查查明:远大建筑公司因与宏阳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9日向邢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邢仲裁字第154号仲裁裁决,驳回了远大建筑公司的仲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远大建筑公司主张仲裁实体错误的理由,并非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对该项申请不予审查。关于远大建筑公司称仲裁程序错误的主张,其主要理由是该仲裁委应对有管辖权的部分进行仲裁裁决,但该理由亦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综上,申请人远大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易然

审 判 员 刘素娟

审 判 员 乔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伟超

书 记 员 王瑞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