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417号
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8元,减半收取计5079元,由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