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05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正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622992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3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52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正街XX号XX幢、XX幢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轮候查封,且本案债权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无司法处置权;本院又查封重庆三峰泉风景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X号车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本案债权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无司法处置权。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未能得到任何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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