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又壹峰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128号 南宁市又壹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又壹峰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4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宁市又壹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377.9元及利息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1218.57元,执行费1840.67元已上缴财政专户,剩余案款129377.9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12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