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5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786号5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39332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渝0151民初5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4476515.33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和2024年2月27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暂无符合执行条件财产。
3、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24年2月27日,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4476515.33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渝0151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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