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5号
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3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8827.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2165.7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8981.05元,收取执行费3184元(已缴存财政账户)。重庆重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月2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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