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87号 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102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60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10000元,收取执行费6050元(已缴存财政账户)。重庆君恒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8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