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3民初8896号
原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蓝聪,女,1993年3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邸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