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8民初282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