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7840号
原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62002315B。
法定代表人:崔海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蓝聪,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6589U。
法定代表人:梁金宝,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秀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满 洁
书 记 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