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保472号
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旅游度假区。
被申请人: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26-1-9号。
法定代表人:屈建。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
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已被申请人未偿还货款为由,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0)鲁152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