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民初2767-2号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8701314D。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康,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华栋,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2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5789220445。
法定代表人:屈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建军,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2020)鲁152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52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振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