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升电力)与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执异48号
案外人:延边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魏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屈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红,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邹斯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升电力)与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吉24执5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万源房地产名下位于延吉市新兴街大兴路南侧局子街西侧,地籍号077600100,使用权面积68862.44平方米中的7000平方米左右部分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延边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龙房地产)对查封被执行人万源房地产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正龙房地产称:贵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业经延吉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由万源房地产合法转让给正龙房地产,且正龙房地产已经对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拆迁户予以拆迁安置,该土地使用权归正龙房地产合法拥有。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出具的证据有,正龙房地产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于未完工程开发转让请示》(2019.9.13双方签章向延吉市自然资源局的请示文件复印件)、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向延吉市人民政府报请《关于延边万源棚改项目未开发建设地块转让的请示~延市自然资字[2020]009号》复印件(2020.1.6)、《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边万源棚改项目未开发建设地块转让的批复~延市政函(2020)57号》复印件(2020.3.16)、《正龙一号位置已拆迁安置明细》(填表日期为2020.6.12)。
本院查明,万源房地产经延吉市政府批准开发的位于延吉市新兴街大兴路南侧局子街西侧,地籍号077600100,不动产单元号222401003009GB00048W00000000,使用权面积68862.44平方米的棚改项目,规划建设33栋,万源房地产已完成28栋,后因建设资金问题有5栋未完成(25#、11#、27#、28#、30#)。万源房地产经与正龙房地产协商项目部分转让,报请延吉市自然资源局,延吉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延吉市政府。延吉市政府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批复,原则同意万源房地产将未完成的棚改项目部分转让给正龙房地产。正龙房地产对上述受让地块(25#地块,即诉争地块)范围内的29户拆迁户进行了拆迁安置,并正在25#地块进行施工。2020年4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润升电力的申请,作出(2020)吉24执5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万源房地产名下位于延吉市新兴街大兴路南侧局子街西侧,不动产单元号222401003009GB00048W00000000,地籍号077600100,使用权面积68862.44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其中部分土地(东至X:55756.62,Y:40453.00;X:55736.14,Y:40453.10、南至X:55736.14,Y:40453.10;X:55719.92,Y:40392.76、西至X:55719.92,Y:40392.76;X:55739.04,Y:40387.62、北至X:55739.04,Y:40387.62;X:55756.62,Y:40453.00)土地使用权面积70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使用权(即规划建设25#所属地块)。案外人正龙房地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地块在本院裁定查封之前,经万源房地产和正龙房地产协商转让,正龙房地产已取得延吉市政府原则同意的批复,目前应该是由作为职能部门的延吉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政府批复精神具体办理各项开发权的转移更名程序中。诉争地块已经延吉市政府批准转让到正龙房地产名下,正龙房地产已将上述地块上的动迁户进行拆迁安置,并正在正常施工中。至于润升电力答辩中提出的转让对价问题,根据执行异议审查只做形式审查的原则,在此案不做审查。案外人正龙房地产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延吉市新兴街大兴路南侧局子街西侧,不动产单元号222401003009GB00048W00000000,地籍号077600100,使用权面积68862.44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其中部分土地(东至X:55756.62,Y:40453.00;X:55736.14,Y:40453.10、南至X:55736.14,Y:40453.10;X:55719.92,Y:40392.76、西至X:55719.92,Y:40392.76;X:55739.04,Y:40387.62、北至X:55739.04,Y:40387.62;X:55756.62,Y:40453.00)土地使用权面积70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金亨权
审判员  崔永燮
审判员  金春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