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2686号
上诉人:吉林省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靖和街东方绿洲嘉苑三期2号楼102/202室。
法定代表人:屈建,总经理。
被上诉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上诉人:焦元壮,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上诉人:陈学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上诉人:柴建军,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
被上诉人:聊城财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南700米路东(原正大驾校院内)鑫瑞大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韩兆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元壮、陈学伟、柴建军、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财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珍
审 判 员 管玲玲
审 判 员 牛祺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陈愿
书 记 员 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