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2432号 原告:河北邢台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357号凰家商务中心(艺术馆)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河北邢台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邢台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邢台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河北邢台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