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朝阳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付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珂,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玉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富隆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60元,减半收取计15480元,由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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