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

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朝阳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付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珂,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玉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富隆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60元,减半收取计15480元,由原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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