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

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冀0427执保7号

申请人: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磁县朝阳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付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海珂,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玉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21)冀0427执保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申请人的足额财产,只冻结了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特此报告。

执行员  陈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