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7民初2551号
原告:邯郸市大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89号恒隆广场7号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霞,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朝阳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付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大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大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大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大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75元,由原告邯郸市大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