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与邯郸市磐鼎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427民初***8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朝阳北大街3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信贷科科长。
被告一:邯郸市磐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朝阳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林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二: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朝阳路北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邯郸市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辛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四:***,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五:***,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六:林立***,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七:***,男,***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八:***,女,***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九:**,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十:***,女,198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磁县支行)与被告邯郸市磐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鼎贸易公司)、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建筑公司)、邯郸市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峰房地产公司)、***、***、林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工商银行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磐鼎贸易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至贷款清偿完毕前全部应计未付利息(其中至原告具状之日已欠利息189915.94元);2.判令被告***、***、林立***、***、***、**、***依法对原告以上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富隆建筑公司、铸峰房地产公司的抵押担保物权合法有效,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依法优先清偿原告以上全部债权;4.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为7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进建材。同日,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自然人***(系被告十配偶,已于2015年6月7日死亡)亦自愿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二亦自愿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磁县××××北段路东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三亦自愿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磁县××××后街北侧民生家园小区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以上两项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7月1日被告一最后一次使用循环借款额度,借款余额为700万元,原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后经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认可,展期至2018年6月20日。此外,被告四、被告五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自愿为借款及展期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清偿借款本息。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亦未依法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也未履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义务。故此,上述十被告均构成违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邯郸市磐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018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全部应计未付利息。
二、被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立***、***、***、**、***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对被告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磁县朝阳路北段路东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房权证字第××号)、邯郸市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磁县磁州镇监上后街北侧民生家园小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磁房权证磁房字第××号、磁房权证磁房字第××号)的抵押物权合法、有效,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依法优先清偿原告以上全部债权。
四、被告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被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19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被告邯郸市磐鼎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富隆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立***、***、***、**、***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