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滦县新城常长模板出租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监1号
原审原告:滦县新城常长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滦州市东双山村。
法定代表人;许顺友,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审被告:张艳,女,现住。
原审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光明路108号。
原审原告滦县新城常长模板出租站与原审被告***、张艳、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2019)冀022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艳红
审判员  解晓玲
审判员  吴尚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商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