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55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新城光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洁。

被告: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福坤丽景1号楼商业1-2号。

法定代表人:康春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克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