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4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曹晓杰。

被告: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滦州市新城光明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康春凤。

***与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克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沈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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