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4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曹晓杰。
被告: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滦州市新城光明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康春凤。
***与滦县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增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克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沈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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