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2080号
原告: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鹤翔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895554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沃野花园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94904A。
法定代表人:丁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9元,保全费1573元,合计3802元,由原告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